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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湖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办法(2021-2023年)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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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湖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办法(2021-2023年) (征求意见稿)

龙湖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办法(2021-2023年)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汕府〔2019〕5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的有关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2021-2023年期间通过龙湖区科技部门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其中2016年之后(含2016年)首次通过龙湖区推荐申报高企认定获省科技厅受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申报经费补贴;通过认定(含重新认定)并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由区财政予以奖励15万元,其中属汕头龙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万吉、珠津、龙盛等核心区及龙新、龙湖现代产业园等拓展区)的企业奖励提高至20万元。企业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上注册的主管部门必须为龙湖区工信局(龙湖区科技局),且需承诺在高企证书有效期内登记注册地址需保留在龙湖区(不含汕头高新区东片区),否则需退回奖励资金。

第四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提出奖励名单(其中是否归属汕头龙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业由汕头龙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和经费安排计划,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安排拨付。

第五条 本办法由区工信局、区财政局、汕头龙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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