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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财产管理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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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在教委校舍设施维护领导小组和学校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认真执行国家财产物资管理政策法规、山东省教委下发的中小学四个《暂行规定》和《山东省中小学校舍维护管理考核评估试行标准》。

学校财产管理员职责

第2条 对校产校舍实行统一管理、使用、调配和维护,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一般一学期清查两次,对遗失、损坏者提出赔偿处理意见,对自然损坏失去使用价值者,及时办理报损手续。

第3条 对部门管理员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培训、考评。

第4条 制定清产核资工作计划及实施办法,按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提报各种报表。

第5条 帐务处理及时准确,做到帐面清洁,帐物相符,并定期检查部门管理员工作。

第6条 认真执行财产管理制度,公正无私、不徇私情,杜绝浪费和丢失现象,对部门管理员和全校师生进行爱护公物的教育。

第7条 加强校舍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8条 努力学习学校校舍设施维护管理知识,探讨校舍管理经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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